第121章(1 / 3)

第 121 章 121

新朝初立 , 普天同庆 , 为安抚民心 , 也为确定新帝的权威 , 惯常的做法就是大赦 。

一来可解放劳动力 , 因为战乱死亡人数众多 , 新朝需要更多的劳动力 。 二来是为彰显新帝的仁德 , 三来通过践踏律法尊严确定皇帝的无上权威 。

这就一种极廉价 , 甚至可以说是无需成本就能俘获一部分民心的法子 。

历朝历代 , 多沿用此法 , 比如皇帝大婚 、 生辰 、 太后寿诞等等 , 通常都会大赦天下 。 据统计 , 封建时代 , 平均一年多就会大赦天下一次 , 有些人上午才被抓进牢房 , T

就赶上了大放释放 。

所以陈云州登基后 , 就有大臣上奏大赦天下 , 以博民心 。

陈云州对此是不赞同的 , 大赦天下是在践踏律法的权威和公正性 , 破坏从来都比重建容易 , 一旦律法的权威被破坏 , 以后谁还会敬畏律法 ?

什么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, 不过是一句空谈 。

但基于现实的考量 , 这大赦又很有必要 。

陈云州倒不是贪图这点民心 。 犯罪被抓进牢房中的平民百姓毕竟是少数 , 收买民心 , 获得百姓支持 , 有的是其他法子 。

他考虑的是另外一个问题 , 嘉衡帝横征暴敛 , 晚年时暴躁多疑 , 刑罚严苛 , 因此牢房中关押的有不少是无辜受累者 , 比如有言语之间对大燕王朝多有不满者 , 比如写书恳请皇帝赈济灾民 , 还有被政敌诬陷入狱者 , 言语间对暴力丈夫不敬者 …...

这些人本就不该获刑 。

所以大赦有一定的必要 。

但更重要的是改变律法 , 让律法更公平更公正 。

封建王朝的律法有很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 , 对普通百姓的刑罚过于严苛 , 对百姓 、 权贵官宣是两套律法 , 同一罪名 , 因所犯之人不同 , 惩处结果也完全不同 。

比如杀人 , 奴婢有罪 , 其主不请官司而杀 , 杖责一百 , 无罪而杀 , 徒一年 。 反过来 , 奴婢若敢杀主罪加一等 , 冒犯殴打良民都要从重处罚 。

奴婢贱人是主子的私有财产 , 他们的地位连牛都不如 , 杀头牛的刑罚都比这重 。

此外还有妻不告夫 、 子不告父这类离谱的规定 , 丈夫杀人犯法 , 妻子都不能告发 , 父亲犯事 , 儿子也不能举报父亲 。

这些都是打着恭顺孝道的幌子 , 本质上是维护夫权 、 父权 , 将夫权 、 父权凌驾在了法律上 。

诸如此类不公平不公正的律法条文还有不少 , 这极大地破坏了律法的权威与公正 。

想要塑造律法的神圣不可触犯 , 就要改变这些不公平的条例 , 甚至包括大不敬中很多啼笑皆非的罪名 , 真正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, 权贵官宦犯罪也一视同仁 。

但这势必会触犯很多人的利益 , 尤其是官宦权贵 , 所以不能操之过急 。

陈云州将郑深找来 , 说了他的愚法 :“...... 我想让郑叔担任刑部尚书 , 改革律法 , 裁撒掉一部分不合理的律法条文 , 新增一些约束官宦贵族的律法条文 。 以后刑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律法 、 负责全国各地的刑狱 、 复审死刑 。 而大理寺 , 只负责一样 , 最后再复核一遍死刑 , 以免出现冤假错案 , 枉害性命 。“

留着大理寺主要是为了监督刑部 。

前朝大理寺跟刑部的分工不同 , 刑部主要负责的是民 、 吏 、 奴婢等这类社会上低贱身份的人 , 为其量刑 、 处置 。

而针对官员的缉捕审问量刑基本上都由大理寺负责 , 刑部大多时候是从旁协助或执行 。 此外 , 大理寺还有监督复审重大刑狱案件的职责 。

陈云州此举 , 相当于只给大理寺留下了监督复审的职责 , 将官宦权贵乃至宗室子弟的缉捕 、 审讯 、 量刑审判都交由了刑部 , 以踏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一步 。

郑深深呼吸一口气 :“ 皇上心意甚好 , 只是此举怕是会招致群臣反对 。“

陈云州轻笑道 :“ 我明白 , 故此找来郑叔单独商议 。 咱们一点点的改 , 温水煮青蛙 , 一两年改一两项条款 , 将触及权贵的刑罚分开 , 一点点地加 。“

比如主杀奴婢的量刑很轻 , 翻一倍 , 也不过是杖两百或是徒两年罢了 。 当然 ,

真的一口气打两百板子 , 人这一条命也没了 , 他们肯定有意见 , 所以得改 , 比如改成服役多少日这类的 , 让其做苦力或是罚没一半或三分之一的家产这类的 。

过几年 , 再翻个倍 , 二三十年下来 , 杀奴婢虽不至于判死刑 , 但要么倾家荡产 , 要么牢底坐穿 。

此外十恶不赦中的大不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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